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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05-03 13:06:04 出处:焦点阅读(143)

  伴随着近年来冤狱平反的马怀浪潮 ,冤狱赔偿以及相关的德国单独国家赔偿问题越来越被各界关注。福建念斌案  ,家赔内蒙呼格吉勒图案 ,偿标偿在冤狱平反之后 ,准提怎么赔偿、高冤steel deck cold bending machine如何赔偿引起了各方争议。狱赔冤狱赔偿并非一般性的立法国家赔偿 ,而是马怀刑事司法赔偿,但是德国单独从公民权利的保护角度来看 ,冤狱赔偿显然有着更为直接的家赔示范意义。现行国家赔偿法统一标准下的偿标偿赔偿办法,已经有过一些修订 ,准提如何适应社会变化 ,高冤对于公民权利的狱赔保护进一步落实?对于立法、司法两个层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。就此问题 ,本报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特举办专门会议进行讨论。

国家赔偿标准要提高,冤狱赔偿应该单独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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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马怀德(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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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天讨论的是冤狱赔偿的问题对策 ,我想首先界定一下我们今天要谈的不是行政赔偿 ,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 ,仅仅是司法赔偿  ,特别是刑事司法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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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重点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,第一,冤狱赔偿或者国家赔偿的历史发展过程 ,以及特点。第二,司法赔偿种类 、方式和标准  ,尤其是重点谈一下标准问题。第三,未来司法赔偿发展的走向以及修改的法律建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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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份制定的 ,1995年1开始实施 ,到今年走过20年的历程 。这个历程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ibr roof machine艰难发展过程 ,一部法律制定出来 ,处于默默无闻的状态 。国家赔偿跟民事赔偿有很大的区别 ,冤狱赔偿和国家赔偿有一定的区别,冤狱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 ,但是跟行政赔偿有一些根本性的区别 。第一 ,规则 、原则巨大差异   。行政赔偿的规则是按照违法规则原则来建构的 。但是冤狱赔偿不一样 ,即便是侦查机关  、检察机关和法院没有任何违法行为,但是受害人最终被证明是无罪的,就有权得到赔偿 。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前 ,人们拿违法规则原则要求冤狱赔偿,导致很多所谓的错判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赔偿。

  第二个特点 ,冤狱赔偿标准是法定的,而且是具有赔偿性质的。国家赔偿在某种意义上对违法过错行为的惩罚 ,国家要赔偿受害人 。冤狱赔偿更多体现补偿的性质 。很多国家的冤狱赔偿法叫刑事补偿法,不叫冤狱赔偿法  。

  第三个特点 ,很多国家冤狱赔偿是单独立法的。因为在规则原则上 ,冤狱赔偿的标准、方式 、程序和一般赔偿有很大的差别,没有办法写在国家赔偿法里,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此有单独约束和规范。

  最后 ,冤狱赔偿随着经济的发展在调整 。很多国家冤狱赔偿不赔偿精神损害,color steel rain pipe roll forming machine随着时间的推移、社会的发展,开始加上精神赔偿。很多国家人身自由损害标准按照经济社会的发展确定 ,而不是一个不变统一的标准 ,这也是冤狱赔偿的特点。

  国家赔偿的标准 ,根据不同的损害种类,它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,有些标准看起来是不尽合理的,有一些标准是不完全公正的。

  第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 。按照日工资赔偿额 ,不管地域 、职业、 、年龄 、性别 、地位 ,只要侵犯了人身自由、限制人身自由,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全国是统一的,每天大概200多块,这个标准每年都在调整,每年5月份财政部会列出全国日平均工资的赔偿标准 。不分职业、身份 ,统一为一个标准,这就会让人觉得很不合理。但是国家赔偿要体现一视同仁,体现一定意义上的公平 ,所以不作区分。

  第二是人身伤害 。2010年增加几个项目 ,基本的规格和标准没有变的,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 、solar mounting brackets roll former务工减少的收入 ,务工减少的收入最高标准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10倍 。限制人身自由,又造成了伤害,赔偿了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,对于伤害后务工减少的收入要不要赔?我们实际上是不赔的  ,念斌案即如此。

  第三是残疾赔偿金 。包含两部分  ,一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,一是全部丧失能力。部分丧失能力要赔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辅助工具费 、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,但是残疾赔偿仅是有限额的 ,不超过年平均工资的20倍。

  第四是造成死亡的赔偿金 ,像呼格案 ,死亡赔偿金  、丧葬费,加起来的总额是20年的平均工资  ,除此之外还有抚养人的抚养生活费 、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。

  第五是精神损害赔偿,这是争议比较大的,2010年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,2010年之后加了 ,但标准没有确定,最高法院确立了限制人身自由 ,根据死亡赔偿金30%来赔偿。

  目前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 。财产损失 ,因为有不同的侵权损害的结果 ,所以有不同的赔偿方式。比如说罚款、罚金追缴没收的double layer roofing sheets forming machine财产 、征收征用的财产怎么赔。最直接的方式是返还财产,罚款  、罚金、追缴用返还财产方式比较合适。查封、扣押 、冻结 ,同时造成财产损害灭失要赔偿 ,损坏的要赔偿,能够恢复原状,恢复不了的要给予相应赔偿金 。2010年修改以后,对于查封、扣押、冻结 ,如果查封、扣押、冻结存款的 ,除了我们说返还财产之外 ,还增加了赔偿同期存款利息。

  我国司法赔偿 、冤狱赔偿种类方式上,有两个要点  ,第一我国赔偿法所规定的是法定损害赔偿,而非实际损害赔偿 。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。第二是直接损失赔偿,而不是间接赔偿 。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按照直接损失赔偿 ,而不赔偿间接损失 ,哪怕是必然可得利益损失 ,其他的直接间接损失都要按照直接损失的标准和原则来赔偿 。

  现状如此 ,那么国家赔偿法怎么理解和修改完善?从未来的走向来看,我认为坚持两条原则 ,第一合理赔偿原则 ,国家赔偿必须是合理的,不能仅仅坚持法定赔偿而忽略了合理性  ,有些东西是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,虽然没有进入法定赔偿的范围,但是不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。第二有利于受害人原则 。未来的赔偿法修改 ,以及司法适用我认为要坚持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。要提升人身赔偿,我建议2至4倍日平均工资 ,这样合理一些 。如果造成残疾应相应提高国家赔偿标准 ,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合理性的原则。同样 ,精神损害赔偿,我认为通过这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平反,证明了简单民事赔偿损害标准衡量国家赔偿不太科学 ,因为民事的精神损害程度远远赶不上国家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,精神损害大幅度提升国家赔偿,尤其提升冤狱死亡的赔偿标准是大势所趋,可能100万 ,也许变成200万  ,本着合理原则、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 ,大幅度提高精神损害、人身自由损害、健康生命权损害这些赔偿标准。财产权方面,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,还要考虑赔偿部分的合理的间接损失 ,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必然可得利益损失 ,以及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。

  最后一点,可以考虑冤狱赔偿单独立法 ,也就是说 ,在国家赔偿法之外,根据冤狱赔偿的特点,单独制定一部刑事赔偿法 ,以回应目前刑事赔偿 、冤狱赔偿遇到的种种难题 ,以及国家赔偿不一致 。我主张 ,国家赔偿弱化责任追究 ,强化救济功能,把国家赔偿法变成一个真正的救济法,而不是简单的责任追究法。而且把国家赔偿变成真正的国家赔偿  ,而不是部门赔偿 ,不是具体的司法机关部门承担责任和义务。

国家赔偿立法修订应找到突破口

  陈现杰(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)

  国家赔偿的标准、范围的问题 ,作为一个法官感受非常多 。国家赔偿法的立法  ,是有时代局限的 ,虽然经过了两次修改 ,有了很多改进。但还是跟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距离 。所以现在大家可以发现很多的赔偿请求,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。法官必须尊重法律,比如财产赔偿的直接损失概念  ,约束特别大  。直接损失赔偿,确实不能弥补整个时间的财产损失  。有利原则与合理原则冲突时,我自己更倾向于合理的原则,不太倾向于有利原则 。从民法角度讲赔偿,只要合理性谈一些民事赔偿法,只要这种诉求是可以支撑的即可。所以停产停业损失 ,在实然和应然之间,找到一些合理性的突破口,希望能更好地体现“国家赔偿就是救济法”。

  冤狱赔偿办法也有问题 ,当事人诉求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巨大冲突 。应当逐渐提高法律标准。国家赔偿现在已经远远突破了民事赔偿标准,这是一个共识。它不是填平机制,只是一个抚慰机制。过去十年比较多的突破规定的标准 ,现在逐步在规范。作为法官必须要法从法律 ,法律的刚性 ,法律的实然和应然之间做一个适当的出入,既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,又找到更好的救济受害人的途径。我非常赞成前面所提国家赔偿法修改完善的思路,我们做的司法解释也是这个思路 。最终要上升到立法层面,这就超出法官的范畴了,我们目前的工作就是更好地救济冤狱案件的受害人 。

国家赔偿要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

  向泽选(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)

  第一,这么多年来 ,我们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 ,应当说冤狱赔偿是在向着有利于受害人、有利于公民个体合法权益保护这个方向发展。我从2000年到2004年,担任赔偿办公室主任,这四年也是我的灵魂最为焦虑的四年。关于精神赔偿能不能赔 、间接损失能不能赔 、律师费、伸冤费的问题,大家都有分歧。现在修改的赔偿法 ,精神损害第一次在法律赔偿里要赔的,这应当是一个极大的进步。我非常赞成马老师的观点,人身自由的赔偿是一种赔偿性的赔偿 ,应该提高惩罚性的标准 。这个赔偿太低了  ,我当主任那会的标准是一天赔30到50块钱,现在主任比较大方,标准提高到200块钱。

  两高的领导积极主张该赔就得赔 ,充分体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。但是实践中为什么出现了种种问题?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 ,首先 ,把国家赔偿当作了赔偿义务来赔偿。因为错误逮捕的 、一审判决无罪的,认为国家赔偿是错误逮捕 、错误拘留的赔偿,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。其次 ,把冤狱赔偿的错案等同错案追究责任的错案,这体现了一个更深层次问题 。这两个错案内因和外因不一样的 ,具体怎么理解,当然我们两家也有分歧。随着我们国家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,要重视公民个体权利 ,现在赔偿的力度越来越大了 ,比如呼格案 、念斌案 。但这些案子的赔偿是比较特殊的案子 ,更多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。我们工作当中更多是小案子的赔偿问题 ,错误拘留几个月、财产扣押 、身体伤害  、刑讯逼供,过了一段时间身体痊愈怎么认证的问题 。公民权利的保护要落到实处,路漫漫其修远兮 。

  第二 ,我们修改以后的赔偿法在赔偿范围、赔偿的标准 、赔偿的力度上比1995年的赔偿法要大得多 。不管是受害人身体伤害的赔偿、残疾赔偿 、死亡赔偿 ,首先作为刑事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,把赔偿作为原则。我非常赞同马老师提出的赔偿标准确定上要有利于被害人 。这个合理赔偿我也很赞成 ,在合理赔偿的基础上 ,天平要向被害人倾斜。

  第三,财产赔偿上能返还原物则返还原物 ,包括购买当时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返还。总的来说,国家赔偿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部法律,实施得怎么样,具体要在我们平时一个个案子中体现 ,我也期待着这部法律的执行会越来越好。曾经我们把赔偿办主任称为不赔办主任,现在这个局面得到了很大改变 。所以我也相信 ,随着法学家和法官共同的努力 ,国家赔偿法会执行得越来越好 。当公民的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时候 ,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要越来越直接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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